⚖️ 外國已離婚,回菲律賓卻還得過法院這關?最高法院現在放寬舉證門檻,跨國婚姻當事人會省下多少麻煩?
新聞摘要
菲律賓最高法院全院會議10月7日通過修正規則,申請承認外國離婚時,當事人原則上只須證明離婚確實發生,不再須主動證明相關外國法律。
外國法將推定允許外籍配偶再婚,反對方可提出證據推翻。
新規則不改變《家庭法》第26條第2項的實體要件,外國離婚仍須經菲律賓法院司法承認,並將於最高法院網站公布後15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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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鍵其實在於,這次改的是「怎麼證明」,不是「誰可以離婚」。
菲律賓本身仍沒有一般性的離婚制度,跨國婚姻碰到外國離婚時,司法承認這一關也沒有消失;只是過去申請人得設法取得外國法規、認證甚至翻譯,實務成本相當高。
最高法院把部分舉證責任移到反對的一方,同時準備建立外國婚姻與離婚法律資料庫,反映法院開始處理跨境婚姻最現實的行政障礙。
對台菲婚姻家庭來說,若案件符合《家庭法》第26條適用條件,未來程序負擔可能降低,但絕不等於拿著台灣的離婚文件,就能直接在菲律賓恢復單身身分。
這一步看似只是程序鬆綁,實際上碰到的是菲律賓婚姻制度最難處理的跨境落差。
By William B. Depasupil
Source The Manila Times




